保安服務公司由省級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審核允許成立,并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有償派出保安員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的公司。?
工廠保安公司監督管理
第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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